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检察院
公告
民丰县检民公告〔2025〕1号
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,图尔荪古丽·穆萨驾驶机动车撞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的行为破坏生态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。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、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,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(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)的机关和社会组织,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。
邮寄地址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检察院
联系电话:18099431111
特此公告。
2025年7月2日